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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对列入正常纳税户以外,且税源分散、隐蔽、日常管理难以监控到位的房地产出租税收,地税机关可以依法委托有关部门或单位征收管理。实行委托代征税款的,要按照《湖南省零散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执行。地税机关必须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代征协议书,并按月结算委托代征税款。同时要加强对代征单位的业务指导,定期检查了解代征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房地产税收专业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进一步整合征管资源,适当调整现有征收机构管理范围,对税源规模大、分布相对集中且征管条件具备的中心城区(含县、市城区)房地产税收可实行专业化管理。县(市、区)税务机关要不断充实房地产税收征管力量,加强人员培训,改善征管条件。
  第三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实际需要设置房地产税收信息采集录入、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纳税检查、办税服务、征管绩效评价等岗位,并严格界定岗位职责。要在专业化管理模式下,理顺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加强环节控制,大力推进房地产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 加强和规范税源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努力实现税源信息兼容和信息共享。主管税务机关要坚持分类采集录入和分级采集录入原则,对涉及面广、信息量集中、信息来源渠道相对固定的房地产税源信息由主管地税机关设置税源管理岗位集中采集和录入;对管辖区域纳税人发生的税源信息和日常征管信息由税管员或征收人员分户采集和录入。同时要努力实现以应税项目、纳税人、产权人为主线,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房产转让(销售)、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出租等各应税项目和税源监控、税款征收、绩效评价等各环节的信息兼容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税务局应对所采集房地产一体化管理相关税源信息及时分析比对,并将分析比对的情况及时反馈给主管税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开发和应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软件,全面提升房地产税收管理水平。通过软件应用,规范税源管理,细化工作流程,有效监控征管。

第八章 办税服务

  第三十七条 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有关纳税事宜。各地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场所开设房地产税收办税服务窗口,负责征收房地产转让相关地方税收,并根据纳税人需要代开相关的税务发票。为纳税人提供交易、缴税、开票、办证“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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