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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主管征收机关应及时督促、指导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纳税资料填写《二手房(普通住房)交易税额核定表》,纳税人凭税务机关出具的《二手房(普通住房)交易税额核定表》到办税服务窗口缴纳税款并开具相关税务发票,然后凭税务发票和完税凭证办理有关权属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房产二级市场非住宅类房屋转让(销售)行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主管征收机关应按月对本辖区二手房交易征(免)税、开票、办证情况统计比对,及时堵塞征管漏洞。有关比对信息应上报到县(市、区)税务机关。

第五章 房屋装饰装修税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主管征收机关应对新开发的商品房和房地产二级市场二手房及其它房产交易信息进行归类管理,并与房产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管理部门搞好工作衔接,全面采集房屋装饰装修相关税源信息。信息内容包括:装修方名称(姓名)、承包方名称(姓名)、座落地点、装修面积及金额、装修方式(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装饰装修工程款结算方式等(附件4)。
  第二十七条 主管征收机关要根据房屋装饰装修税源信息测算管辖区内装饰装修税源规模,并以小区或项目为单位建立税源档案。要建立地税为主,房产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公司协助的联合控管机制,实行征管过程监管。

第六章 房地产出租税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主管征收机关要与房产、公安、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管理等部门搞好工作衔接,全面采集房地产出租相关税源信息。信息内容包括:出租方名称(姓名)、承租方名称(姓名)、出租时间、租赁期限、月租金额、租金结算方式等(附件5)。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强化房地产出租行业税务发票管理,要根据所掌握的房地产出租人信息与出租人使用发票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形成差异的原因,严格依法处理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税务发票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对个人出租房地产月租金收入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依法认定并办理相关的法定手续。同时应加强纳税人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相关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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