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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主管征收机关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情况进行监督。对统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替购买方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的,征收机关要在开发企业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前,认真审查其从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款结算税务发票和销售(预售)收款明细及应纳税完税证明等纳税资料,对审查发现存在税收问题的,应填写《房地产开发涉税事项转办单》(附件8)明确责任人员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征收机关负责人审查认定,作为办税服务窗口的开票依据。对审查没有发现税收问题的,征收机关负责人在《房地产开发涉税事项转办单》中签署意见并及时传递到办税服务窗口作为开票依据。房产、国土部门凭纳税人或代办人提供的税务发票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销售)房产的,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取得的收入依规定的法定税率、预征率、应纳税所得率计算征收或预征营业税(同时按规定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指导、督促纳税人搞好纳税申报。
  第二十三条 对房产二级市场住房销售行为,在征收地方各税时,要执行统一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划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并分类进行管理。同时要严格审查原购房时间、建筑容积率、单套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实际成交价等涉税信息。
  (一)对二级市场的房屋销售,税务机关应督促房产管理部门凭销售方提供的销售发票、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免税证明办理权属证书。
  (二)对销售住宅按税法规定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主管征收机关以住宅购买时取得的税务发票、房改时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开具的收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对纳税人不能提供购买住宅支付价款税务发票等合法扣除凭证的,按照销售住房时实际取得价款总额计征营业税,并严格按规定计征其它地方税收。对纳税人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发票丢失等特殊情况的,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后,依法核定计税金额。
  (三)对符合普通住宅免税条件的,主管征收机关应责成纳税人提供交易双方居民身份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房屋销售合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等资料,同时完整填写《二手房(普通住房)交易税额核定表》(附件9)报县(市、区)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核表上签具意见,作为纳税人开具税务发票和办理有关权属转移手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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