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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税系统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施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时,应严格控制《外管证》使用有效期限。要在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督促纳税人办理缴销《外管证》手续。对纳税人超过规定有效期限不办理缴销手续的,应列入纳税检查对象实施税务检查,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施工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
  (二)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查施工企业《外管证》及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并按施工项目建立税收征管档案,实行跟踪管理。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在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5日内,督促纳税人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对异地施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施工连续累计工期超过180天的,施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日常税务管理。

第四章 房产转让(销售)税收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同级房产、国土等部门和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交易机构、中介机构搞好衔接,征收机关要全面采集房产转让(销售)相关的产权登记和市场交易信息。信息内容包括:开发企业发生的商品房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坐落地点、面积、价格,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收款方式、收款时间,产权登记方式、登记时间,产权人基本情况等;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中转让方、中介方和承受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房产坐落地点、面积、销售时间、成交价格、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住宅容积率,房产原登记或受让时间、登记价值或受让支付价款、契税完税信息及有关部门行政性收费征缴信息等(附件3-1、附件3-2)。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以企业纳税人或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房产转让(销售)税收征管档案,其中商品房开发税收征管档案内容除应全面反映商品房销售(预售)相关税源信息、征管信息外,还应反映商品房开发成本、费用以及房地产开发施工环节应纳地方税收的征管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企业或项目税收管理责任人,适时监控各类房产转让(销售)、资金收付、票据使用、产权登记等情况。
  第二十条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发票管理,实行统一的税务发票。对符合发放发票条件的,要严格执行发票发放审批程序和限量供给、验旧领新、回笼审计或按月刷卡报税制度。对房地产企业《预收购房款专用收款收据》(附件10)要纳入地税机关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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