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管理项目责任人,指导、督促纳税人按期搞好纳税申报,严格申报受理审核制度,防止遗漏应纳税种和应纳税项目,及时处理纳税人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的检查结算。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将纳税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和开具税务发票环节已缴纳地方税收进行比对复查。对纳税人超过法定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要严格依法进行追缴。同时应将纳税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作为税务机关年度检查结算的重点内容。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税收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国土、建设、规划等职能部门和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搞好衔接,主管征收机关要及时采集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相关税源信息。信息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用地规划、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施工单位、承包或分包(转包)情况、开工时间及工期、施工进度及预付工程款情况、竣工决算及税收清算情况等(附件2)。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以项目为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项目登记。主管征收机关要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税源信息建立征管档案,确定项目税收跟踪管理责任人,按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企业发票管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前预付(或结算)工程款项时,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施工企业申请开具税务发票。
第十六条 主管征收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税收日常征收管理,及时掌握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情况,严格执行纳税申报管理办法。对已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应在竣工后1个月内办理项目税收检查结算事项,并将相关检查结算法律文书传递到办税服务窗口,办税服务窗口对已经缴清应纳税款的应按规定开具相关税务发票。
第十七条 加强对异地施工税收的管理。施工企业异地施工,应将施工工程以项目为单位,向机构所在地和施工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
施工企业异地施工,应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外管证》的开具和回收管理,施工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报验登记、税收征管、发票缴销等各环节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