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人事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6〕29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中央部属在湘及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保障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境内所有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
《条例》和省政府《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财政拨款(补助)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所需缴费资金在部门综合预算中统筹解决,工伤保险缴费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在长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及养老保险关系由省直接管理的,其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其它符合参保条件的中央部属、省属用人单位和外省驻湘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
《条例》、
《办法》及国家和我省配套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