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天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养老机构的发展,规范养老机构行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置、服务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发展养老机构应当坚持政府投入、扶持与社会支持、参与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多种形式的养老机构,捐资、捐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机构编制、建设、财政、税务、价格、工商、公安、卫生、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扶持与发展养老机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养老机构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养老服务业自律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二)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本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有关建议,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的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