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6〕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06年的7月1日起,给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已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退休人员(工残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不受此年龄限制),在以上增加60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85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9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中,2005年12月31日已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工残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不受此年龄限制),在以上增加60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0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中,2005年12月31日已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工残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不受此年龄限制),在以上增加60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20元。
4、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退休人员,在以上增加60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95元。
以上2~4项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5、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