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6]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05年的7月1日起,给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4年12月31日已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退休人员(工残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不受此年龄限制),在以上增加3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其中,在本次调待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700元的退休人员(不含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补足到700。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7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中,2004年12月31日已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工残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不受此年龄限制),在以上增加3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中,2004年12月31日已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工残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不受此年龄限制),在以上增加3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4、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退休人员,在以上增加35元后,每人每月再增加85元。其中,本次调待后,月基本养老金仍低于700元的退休人员(不含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补足到700元
以上2-4项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5、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资金来源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