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因工负伤人员待遇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6]18号)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湘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部分因工致残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号)的规定,现将《湖南省企业职工工伤待遇(长期)审核表》和《湖南省企业职工工伤待遇(长期)审核公示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企业职工工伤待遇(长期)审核公示表》是今后审核企业工伤职工长期待遇的必备资料,无糊南省企业职工工伤待遇(长期)审核公示表》,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待遇(长期)审核申报。
二、按照《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计发伤残抚恤金时,本人工资低于待遇计发时上年度统筹地区全部职工平均工资75%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75%为计发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
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计发伤残津贴时,本人工资低于待遇计发时上年度统筹地区全部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60%为计发基数;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 300%为计发基数。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三、按国家规定实施政策性破产企业中的1-6级伤残人员,享受伤残抚恤金或伤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2010年前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不再执行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倒推规定和零指数计算规定。
四、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同步实施。
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照湘劳社政字 [2006]1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就加强因工负伤人员待遇审核工作制定严格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报省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