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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7〕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财政承受能力,在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影响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当期发放的前提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做实个人账户业务流程;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做实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运营工作,确保基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二、主要内容
  (一)做实个人账户的范围。2006年1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不做实;2006年1月1日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做实,以后的逐步做实;2006年1月1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之月起逐步做实。
  (二)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从2006年1月1日起,按3%起步逐步做实个人账户,2007年做实4%,2008年做实5%,以后视情况逐步提高。做实个人账户基金按当期缴费(含补缴)中做实时段个人账户记账额和做实比例计算确定。
  (三)做实个人账户的财政补助。做实个人账户采取动态做实、半动态补助的办法。动态做实,即个人账户做实的数额随着个人缴费工资的增长而增长。半动态补助,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已做实的部分(存量)实行定额包干补助,不再随个人缴费工资总额的变化重新调整;对新增做实的部分(增量),以当年个人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补助数额。每做实1个百分点,中央财政补助0.7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3.75个百分点;每做实1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0.25个百分点,其中:省财政除补助省本级做实个人账户基金外,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做实个人账户中应由当地财政补助的0.25个百分点给予平均50%补助。具体补助各市州、县市区的比例,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的财力和基金收支等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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