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切实措施,妥善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各地要继续按照要求,建立和落实化解乡村债务的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制度,在合理划分债务类别、清理核实债务底数、锁定旧债、防止出现新债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各市州都要选择一个化解债务的试点县,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负债、乡村干部为政府背负的债务和农村其他公益性债务。省财政要建立偿债奖励资金,对化解债务成效显著的给予一定奖励。各市州和县市区要利用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从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偿债资金,推动乡村积极开展化解债务工作。
各地要妥善处理好农业税尾欠问题,在确保不突击清欠、不加重农民负担、不发生涉农案(事)件的前提下,逐步清收历年农业税尾欠。要严格把握政策,区分税费界限,清收范围仅限于农业税及其附加尾欠,严禁搭车收取原乡统筹、村提留以及各种集资、摊派等费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清理核实的尾欠数要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经农户认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该减免的要坚决减免,能豁免的应予以豁免。处理农业税尾欠,要在县级政府领导下,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财政所清收,严禁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任何税费,严禁下达清收任务,清收上来的尾欠款留在乡村全部用于化解乡村债务。各级清收机关和清收人员在清收农业税尾欠中要尊重纳税人的权利,依法文明清收,坚决防止借机扩大清欠范围,侵犯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对因执法手续不完备、执法程序不严格以及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为确保清收工作稳妥进行,各地要先作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向面上推开。具体安排部署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继续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认真解决农场职工税费负担过重问题,确保农场职工共享改革成果。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全部免除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中类似“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严格控制责任田的收费,降低经营田的土地承包费并实行上限控制,认真清理和规范对农场职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建立健全农工负担卡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完善农场改制行政区的管理体制,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制度改革。
四、创新监管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