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稳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着力转变政府职能。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因地制宜、精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2007年,要适当扩大乡镇机构改革试点范围,除益阳市全面实施外,每个市州再增加一个试点县,有条件的市州也可整体推进。各地要依法依规界定乡镇政府职能,坚持减人减事与转换机制相结合,强化乡镇政府为农村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为农民提供更多公共服务、为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等职能。要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控制领导职数,实行党政领导交叉任职;整合乡镇事业站所,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上级政府及部门不得要求机构“上下对口”,不得用项目安排、资金分配、年终考核等手段,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全面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确保五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要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做好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对清退的临时人员要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对生活困难的分流人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将其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积极做好分流人员再就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要适当扩大乡村规模,促进各种资源在更大范围内流动,增强中心镇的经济带动功能,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二)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改革,认真落实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办学、各级责任明确、财政分级负担、经费稳定增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各地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湘政发〔2006〕9号)精神,切实在新增经费中落实本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不得减少本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得挪用学校公用经费发放教师津贴,不得乱收费加重学生的经济负担。同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加快教育部门内部改革,积极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教育教学制度等综合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建立城市教师到农村支教制度和特设教师岗位制度,促进城乡教师交流。综合规划与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优化配置城乡教育资源,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整体水平。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加快寄宿制学校建设,确保贫困家庭儿童入学。
(三)继续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原则要求,建立健全与事权相适应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明确界定县乡政府支出责任,合理划分政府间收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基层政权经费保障能力。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县乡之间分税制、包干制和统收统支三种体制模式,全面推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按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层次性原理,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村公共支出中的责任,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公共财政投入机制。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整合政府支农资金,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等支持力度。增加财政对村的资金补助,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建立农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奖补制度,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积极筹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体系,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