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6〕3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综合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化和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有利于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体制性因素,从源头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利于完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促进城乡资源合理配置,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财力支持;有利于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健全乡村治理结构,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调动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动力源泉。
各级政府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综合改革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实施。各地要调整充实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力量,继续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为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调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二、明确改革目标,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湖南、加快富民强省的要求,扎实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全省“十一五”期间要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湘发〔2005〕15号)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湘办发〔2005〕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