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如可排除SARS和人禽流感并有明确诊断的疾病,则根据病人是否转院等情况由原报告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订正为明确诊断的疾病,并按照相关传染病调查处理。
(5)如排除了SARS和人禽流感病例的诊断后,但仍不能对其进行病原学诊断者,则诊断为“其它不明原因肺炎”并进行网络直报。在之后的诊治或调查过程中,一旦发现病例有传染性或发现聚集性肺炎病例,需再组织会诊并进行相应调查处理。
3.省卫生厅。
(1)接到市卫生局的会诊请求后,24小时内组织省级专家组会诊:
①专家组应包括呼吸科或感染科或传染科、放射科、病原学和流行病学专家。
②填写《医院肺炎病例会诊记录单》,参加会诊的专家要签名。会诊记录要归档、列入病历。
(2)省级专家组对市卫生局申请的不明原因肺炎会诊请求后,如会诊意见不能排除SARS或人禽流感病例诊断者,即为SARS/人禽流感预警病例(或疑似病例);
(3)将SARS、人禽流感预警病例的会诊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卫生部,并组织人员对各有关部门采取的防控措施进行督导检查;
(4)如可排除SARS、人禽流感,则根据病人是否转院等情况由原报告单位或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订正为“其它疾病”或有明确诊断的疾病。
三、SARS、人禽流感预警病例处理程序
(一)预警病例定义。
1. SARS预警病例。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可定为SARS预警病例:
(1)地市级专家组会诊不能排除SARS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两例或以上有可疑流行病学联系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3)重点人群发生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包括:
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中出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②可能暴露于SARS病毒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人员中出现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如从事SARS科研、检测、试剂和疫苗生产等相关工作人员);
③接触野生动物的人员发生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4)不明原因的肺炎死亡病例。
2. 人禽流感预警病例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可定为人禽流感预警病例:
(1)接触禽类人员(饲养、贩卖、屠宰、加工禽类的人员、兽医、以及捕杀、处理病、死禽及进行疫点消毒的人员等)中发生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2)可能暴露于禽流感病毒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人员中出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3)已排除SARS的不明原因的肺炎死亡病例。
(二)医疗机构。
1. 根据上级专家组会诊意见,如果病人未转院则由原报告单位或属地县(区)疾控机构在2小时内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订正为SARS预警病例、人禽流感预警病例(填在备注中);如病人已转院,则由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小时内订正;
2. 组织本单位专家组对预警病例进行会诊和救治,根据需要采集病人相关标本,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SARS、人禽流感病原学等相关实验室检测;
3. 隔离治疗病人,严格做好个人防护及院内消毒等相关工作,防止院内感染;
4. 协助疾控部门完成流调,负责组织院内相关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和资料上报;
5. 为各级专家组会诊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临床资料;
6. 根据要求向卫生局和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病例病情变化及转归。
(三)疾控机构。
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及时更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
(2)及时了解诊治、排查和会诊进展,并指导医疗机构进行标本采集、运输、保存和报告;
(3)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人员对密切接触者追踪随访和医学观察;
(4)及时对医院外的密切接触者采样(血液、鼻咽拭子、气道分泌物等),并上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5)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工作,并指导医院采取和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2.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及时跟踪病人病情进展;
(2)指导和参与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追踪和医学观察等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跟踪病人病情进展;
(3)将诊治、排查、会诊和流调等情况报告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有条件的单位要及时开展相关样品的检测工作,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反馈给相关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将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