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为各级专家组会诊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临床资料;
(7)根据要求上报病例病情变化及转归。如病人死亡,要及时报告疾控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经上级专家组会诊后能明确排除SARS或人禽流感病例诊断者,则由原报告单位通过网络直报系统订正为“其它疾病”或已明确诊断的疾病,同时按相关疾病进行治疗处理。如病人已转院,则由转院前属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订正。
(二)疾控机构。
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核实病例情况,在24小时内(以网络直报时间为准)完成流行病学初步调查和报告,并将初步调查结果报告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2)根据《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登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进行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明确诊断后2小时内再次登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进程报告,并根据事件发生和进展情况及时做好结案报告工作,每个阶段的调查报告可作为附件上传到网络直报系统中;
(3)及时了解病人病情及诊治、排查和会诊进展;
(4)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工作,并指导医院采取和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5)登记密切接触者基本情况;
(6)为各级专家会诊提供相关流行病学资料,并参与县级专家组会诊;
(7)指导医院采集病人急性期和恢复期血液标本,必要时采集气道抽取物送检;采集的标本及时送市或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2.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对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技术指导,规范和完善调查内容,必要时与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起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及时了解病人诊治、排查等现况和进展,并将情况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及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相关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无条件检测的单位要将标本及时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阳性必须立即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结果阴性的标本如需要可送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检;
(4)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工作,并指导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医疗机构采取和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5)为各级专家会诊提供相关流行病学和实验室检测资料,并参与市级专家组会诊。
3.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接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报告后,立即跟踪指导不明原因肺炎的调查处理;
(2)必要时(或诊断为疑似SARS、人禽流感时),应与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同开展相关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将调查情况上报省卫生厅和国家CDC,并反馈给市CDC;
(3)了解病例病情进展与转归,随时上报省卫生厅、国家CDC;
(4)及时对下级上送的病例标本进行检测,必要时将有关标本上送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
(三)卫生行政部门。
1.县级卫生局。
(1)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立即电话报告市卫生局,并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组织县级专家组进行会诊:
①专家组包括县级临床专家3名,流行病学专家1名;
②填写《医院肺炎病例会诊记录单》,参加会诊的专家要签名, 会诊记录要归档、列入病历;
③会诊结束后立即将会诊情况电话上报市卫生局。
(2)县级专家组会诊,可排除不明原因肺炎。如仍不能明确诊断的不明原因肺炎,填写《医院会诊申请单》,报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会诊,并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会诊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卫生局;
(3)组织督导各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2.市级卫生局。
(1)接到县(区)卫生局的会诊请求后,24小时内组织市级专家组进行会诊:
①专家组应包括市级临床专家3名,病原检测和流行病学专家各1名。
②填写《医院肺炎病例会诊记录单》,参加会诊的专家要签名。会诊记录要归档、列入病历。
(2)将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会诊情况以文件形式上报省卫生厅,并组织督导各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3)市级专家组会诊后,不能排除SARS或人禽流感诊断者,即诊断为SARS或人禽流感预警病例,同时填写会诊申请单,报请省卫生厅组织专家会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