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旦临床诊断为社区获得性肺炎,建议即给予规范抗生素治疗:
(1)单用抗肺炎链球菌喹诺酮;
(2)广谱β-内酰胺类抗生素联合大环内酯或强力霉素治疗;
(3)对收入重症监护室的患者,若无绿脓杆菌感染危险,推荐使用广谱β-内酰胺类抗生素联合阿奇霉素或氟喹诺酮;
注:绿脓杆菌为院内感染的主要菌种,社区感染中并不多见,若患者高度怀疑该菌感染,建议选用:①具有抗假单胞菌活性的β-内酰胺类抗生素联合静脉注射大环内酯类,必要时可同时联用氨基糖苷类;②具有抗假单胞菌活性的β-内酰胺类抗生素联合静脉注射喹诺酮类;③静脉用环丙沙星或左旋氧氟沙星联合用氨基糖苷类。
2. 初始治疗72小时后,对病情和诊断进行评价,复查血常规和胸片。
3. 对复诊和转诊病例,临床医生要详细询问入院前抗生素的使用情况,如符合规范抗菌素治疗的,则规范抗生素的治疗时间应加上入院前的治疗时间,该时间可以作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报告的依据之一。
(五)流行病学史。
临床医生对所有肺炎病例均要详细询问以下流行病学史并记录入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其目的在于尽早发现传染病,避免引起进一步的传播。
1. 病人发病前是否有外出史(如是否到过鼠疫疫区?SARS疫区?禽流感疫区?)?
2. 病人是否有明确同类病人接触史或其接触者也出现肺炎或为肺炎群体发病者之一?
3. 病人发病前是否接触野生动物?禽鸟类?是否属于野生动物或禽鸟类从业人员(饲养、贩卖、屠宰、加工野生动物或禽鸟类的人员,兽医,捕杀、处理病、死禽及疫点消毒的人员等)?
4. 病人是否为可能暴露于禽流感或SARS病毒或其他潜在感染性材料的人员(如从事SARS或禽流感科研、检测、试剂和疫苗生产等相关工作人员)?
(六)实验室检测。
有条件的单位需开展常规细菌和病毒等病原体的检测工作,为明确诊断和进一步排查及时提供科学依据。
二、不明原因肺炎的诊断、报告及处理
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指同时具备以下4条且不能作出明确诊断的肺炎病例:
①发热(腋下体温≥38℃);
②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
③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或淋巴细胞分类计数减少;
④经规范抗菌药物治疗3~5天后,病情无明显改善或呈进行性加重。
(一)医疗机构。
1. 收治(转院)、报告。
县级及以上医院门诊临床医生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将病人收治入院治疗。如病人不同意住院,医生要详细记录病人的一般情况并要求病人签字为证。
乡镇、社区医疗机构发现可疑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其转至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如在门诊发现重症病例,应建议患者立即到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如怀疑为传染病,应报告当地疾控机构。
县级及以上医院临床医生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2小时内填写《医院会诊申请单》(见附件1)并向本院提出专家会诊请求,同时采集病人血清、鼻咽拭子、气道分泌物等样本送检验科4℃冰箱保存待查,采样送检过程详见附件3、4。
2. 院内专家会诊。
县级及以上医院在收到临床医生发出的会诊请求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院内专家会诊,填写《医院肺炎病例会诊记录单》(见附件2)。参加会诊人员须包括呼吸科、感染科、影像科和检验科专业人员,参加会诊的专家要在会诊单上签名。
3. 会诊后处理程序。
经院内专家组会诊后,如仍不能明确诊断,必须开展以下工作:
(1)及时登陆“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不明原因肺炎”(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立即电话报告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网络直报);
(2)立即电话报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并报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将采集到的病人血清、鼻咽拭子、气道分泌物和抽取物等标本,送属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再由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送往市或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
(4)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隔离救治病人,加强院内消毒、控制院感发生等措施;
(5)配合疾控部门完成流调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落实院内相关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和资料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