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要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向省政府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党中央决定采取的事关我国当前和今后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二)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部门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部门间要做到分工合作,协调联动,共同开展好工作。
(三)落实责任,力求实效。市、县(区)政府要把整顿规范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县、乡政府是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关键,必须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行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任务。
(四)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保证措施,保证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扎实开展。一是,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设立举报电话为3651629、3651630、3651631,对举报的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市、县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要建立奖励制度,对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物质奖励;二是,建立舆论监督制度。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要组织新闻单位参与,对重点和热点问题,要主动邀请新闻单位跟踪报道,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三是,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案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挂牌督办,明确责任,限期办结。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四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要建立信息交换网络,加强联络和沟通,及时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动态、重大案件查处情况;五是,从人员和资金上切实保证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开展。市级整顿和规范工作专项预算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算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后确定。各县(区)也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