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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5、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落实好我市的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和矿山环境年报制度。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逐步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年报制度,用行政手段加强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
  6、加强对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管。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义务、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或方案不能指导生产的,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安排
  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以市、县政府自查自纠为主。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9月20日至10月15日)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实际,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宣传和发动,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治理整顿舆论声势,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5年10月15-2006年底)集中力量开展“三查”工作,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犯罪行为。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治理整顿的有关规定和本方案确定的内容及重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其中,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要在2005年底之前基本完成,以迅速遏制各类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反复回潮的势头。
  第三阶段: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初至2007年9月底)按照规范的内容和重点进行整改,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行为,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新立矿权的市场配置、规模准入、环保准入、安全准入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进一步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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