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以治理开采超贫磁铁矿矿山环境为重点,对严重破坏和污染环境的矿山进行集中整治。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超贫磁铁矿开采等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林木等自然植被、因采矿造成严重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非煤矿山企业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环保、林业、水务、安监等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5、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秦皇岛市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秦政办[2005]74号),深入开展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生产中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要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违规采掘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6、以整顿擅自越权、违法、违规配置资源、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为重点,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安监、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环保审查、企事业单位设定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清理和纠正各级政府规避市场化配置资源的规定,擅自越权、违法、违规配置资源、设置矿业权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进行清理和纠正,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储量消耗,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