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为:3651629,3651630。
四、整顿和规范的重点内容
(一)整顿的重点内容
在今年上半年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一矿一卡”集中治理整顿工作基础上继续开展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等“三查”工作。
1、以超贫磁铁矿、小铁矿和小煤矿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对正在实施的勘查项目、正在生产的矿山进行逐个排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采矿,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进行勘查的,必须坚决打击。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报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吊销或注销的矿山企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业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乡(镇)所辖区内大面积无证非法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严重环境破坏的,要追究乡(镇)政府领导的责任。对辖区内无证非法采矿经营持续半年以上未处理的,要追究当地县级政府领导的责任。
2、以小煤矿为重点全面查处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区块、矿区范围内,依法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依法报原审批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并有相关部门及时吊销(注销)相关证照。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报省国土资源厅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通知有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查处以承包等名义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下,国土资源、安监、工商等部门,要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企业改制等行为;核查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等名义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