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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对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的重要工作配合较好的,每项(次)视工作量大小加2-4分。
  4、全年累计完成交办任务8项以上的,每增加1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5、县区政府督查室人员齐备、领导重视、督查工作网络健全的,加2-4分;市政府部门有专(兼)职督查工作人员、领导重视、督查工作开展较好的,加2-4分。
  6、在市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刊发稿件的,每篇加2分;市级督查刊物采用后领导做出肯定性批示的加再加2分;经市政府办公室转报省政府办公厅被采用的再加10分。
  7、召开本地区或本系统督查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工作和进行业务交流、培训的,加4分。
  (二)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减分:
  1、未经市政府督查室同意延时办结的,每件减10分。
  2、反馈报告不符合要求、退回重查重报或补充报告的,每退回1件(次),减5分。
  3、反馈报告与事实有较大出入的,每件减10分。
  4、对交办事项完成不力、延误工作的,每项(次)减10分。
  四、考核办法
  (一)由市政府督查室对各县区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综合科、秘书科)分别进行考核。
  (二)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督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实行累计记分办法。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并在全市政府系统内通报考核结果,对优秀单位进行表彰,对较差的单位予以批评。
  (三)出现减分项目第3项或第4项情况的,取消年度评选优秀档次资格,有关人员不能评为督查工作先进个人。
  五、督查工作先进个人评比条件和办法
  1、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督查工作,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熟悉督查工作业务,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能力和调查能力。
  3、督查工作业绩突出,经手办理的事项被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市政府督查室肯定。
  4、从事督查工作一年以上。
  5、督查工作先进个人原则上每年从“优秀”单位中推荐产生,每个“优秀”单位可推荐一至二人。市政府督查室根据推荐意见经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准。
  6、获得个人先进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表彰。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秦政办[1998]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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