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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政办[2005]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河北省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办字[2005]57号)规定,对《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秦政办[1998]44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一日

  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动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切实发挥督查在政府工作落实中的促进作用,本着强化考核,激励先进,改进工作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综合科、秘书科)以及在上述单位和机构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内容
  (一)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办理情况。
  (二)市政府督查室督办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四)省、市政府领导批办事项办理情况。
  (五)督查工作基础建设情况。
  (六)督查业务交流、培训情况。
  三、评分标准
  凡承担考核内容前四项中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单位,列入年度考核对象,基本分为100分,对考核内容中的六项工作全部进行考核,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给予加分或减分。市政府部门未承担考核内容前四项中任何一项工作的,不列为年度考核对象。
  (一)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加分:
  1、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反馈的办理报告,市政府领导做出肯定性批示的,每件加5分;领导批示将报告以其他形式转发的每件再加2分。属省政府督查室督办事项并得到其肯定的,每件加5分,得到省政府领导肯定的,每件再加10分。
  2、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的办理报告,内容全面、言简意赅、表述清楚的,每件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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