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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6年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袁纯清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的总称。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权责一致;

  (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年度统计报告、监督检查、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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