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7〕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
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分为8等,各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等 15元至20元 二等 12元至16元
三等 9元至12元 四等 7.5元至10元
五等 6元至8元 六等 4.5元至6元
七等 3元至4元 八等 1.5元至2元
二、区适用一等至八等,县城、建制镇适用五等至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