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使用和管理医疗救助金中来源于捐款的部分,应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医疗救助标准
(一)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时,本人全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时,可申请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额度按照本人住院治疗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20%支付,每人全年医疗救助支付额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患重大疾病且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500元时,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三)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2、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4、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六、医疗救助服务
(一)特困居民的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定点医疗救助单位降低医疗收费。市、县区确定1-2所医院为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医疗救助对象持《低保证》到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就诊时,定点医疗救助单位免收挂号费,大型检查费、普通住院床位费等费用按一定比例予以减免,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按正常销售价一定比例优惠后收取。定点医院由民政、卫生部门授牌,并向患者和社会公开。
(二)如救助对象的病情危重或诊断不清时,由定点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分别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市民政局同意后,转上级医院救治。
(三)承担医疗服务的医院应在规定范围内,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治疗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治疗。
七、医疗救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大病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医疗救助对象无力负担医疗费用时,一般由家庭户主持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身份证、户口本、病历,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大病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由社区居委会评审小组评议、公示,定点医院审查,经街道办事处复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向市民政局报备。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发放医疗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