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秦政[2005]12号)


  为了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帮助我市城区特困居民解决患病住院医疗难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和《秦皇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就建立全市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由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抓,卫生、财政等部门配合,对患大病城镇特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其目的是在全面落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基础上,保障患大病城镇特困家庭的基本生活。各县区要在2005年6月底以前以各县区政府名义出台《城镇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办法》要对救助对象、申请审批程序、资金筹集及使用办法、救助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并于2005年10月底前实施。
  建立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一是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坚持城市特困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方针;二是要坚持国家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三是要坚持救助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对象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秦皇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秦皇岛市城镇居民;
  (二)城市中因其他患大病后,影响到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成员;
  (三)已经参加医保的低保人员按医保规定的待遇执行,不再实行此项医疗救助。
  (四)救助对象因交通事故(对方责任)、工伤、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等原因就医,不在救助范围内。
  三、医疗救助金的筹集
  (一)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50万元;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从社会福利彩票所筹社会福利基金中提取部分;
  (四)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五)其他资金。
  四、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市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情况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的医疗救助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在每年年初列入财政预算,对实行医疗救助制度困难的县、区给予资金支持。各县区要按救助任务的大小安排所需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
  (二)医疗救助金由财政专户管理,转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