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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秦政[2005]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整顿非煤矿山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1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全综合整治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活动,成立以刘成副市长为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秦皇岛市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组织协调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综合整治工作。
  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综合协调,研究制定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审查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整治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依法严格审批、清理、整合采矿权,查处越界开采和取缔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违法行为;对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以及有关案件的查处;对政府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对政府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发改委:负责冶金、有色矿山《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要严格《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对不符合《河北省冶金、有色矿山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号令)和《河北省冶金、有色矿山生产许可证制度考核办法》(冀冶矿行[2002]31号)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政府决定关闭或取缔的冶金、有色矿山,应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规范的矿山企业用工制度,加强和完善工伤保险体系建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规定,对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登记注册;政府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应依法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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