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快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程,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质量工作标准和安全质量责任制,不断提高企业安全水平。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2005年要达到40%,2006年要达到50%,力争2007年达到100%。
五、明确步骤,确保煤矿专项整治有序开展
2005年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整顿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5年6月30日前,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参加,各产煤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集中对大槽沟、老柳江、曹山、长城、马蹄岭、义院口等矿业公司及青龙满族自治县煤矿井田边界内威胁煤矿、村庄、重要建筑设施安全的;越层越界开采的;无证非法开采的,乱采滥挖、破坏浪费国家资源的以及资源枯竭的小煤矿进行综合治理整顿。治理整顿结束后,县政府要总结整顿成果报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
第二阶段:2005年7月-11月,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参加,各产煤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按照《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五号)的规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评价为C类的矿井进行重点治理整顿。通过治理整顿,凡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关闭。治理整顿结束后,各产煤县政府要进行验收,并将关闭情况报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省。
第三阶段:2005年12月,市级抽查验收,并做好迎接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六、进一步落实职责,形成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
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统一领导,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工作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的工作局面。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放在提高办矿标准和技术装备水平,督促加大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投入,强化责任和执法力度,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高瓦斯矿井、受水威胁矿井每月检查不少于两次,其他矿井不少于一次。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高瓦斯矿井、受水威胁矿井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资源的合理规划及开发利用监管工作,要加大对持超期采矿许可证、无证非法开采、越层越界开采和死灰复燃矿井的查处及取缔、关闭力度。县国土资源部门每月要对辖区内生产矿井的采掘活动现场实测一次,并及时填图。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每季度对辖区内生产矿井的采掘活动抽查一次,抽查面不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