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管,杜绝基建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抚宁县骐达煤矿基建工程已结束,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抚宁县政府要督促该矿在2005年6月30日前通过验收并办完各种证件,否则予以关闭。
(五)加强对已改制煤矿的监管。目前,大槽沟、老柳江、曹山、长城、马蹄岭、义院口六个矿业公司及青龙满族自治县煤矿均已改制、出售。上述七个煤矿一律按乡镇煤矿纳入所在县、镇(乡)政府监管范畴。抚宁、青龙县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改制煤矿的监督检查,尽快督促其办理相关新的证照。
四、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煤矿长治久安
要严格执行煤矿缴纳安全费用的制度。一是各煤矿企业要按照
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建立专用账户,足额提取安全费和维简费,专项用于矿井安全投入。具体提取标准:高瓦斯矿井安全费用为吨煤10元,低瓦斯矿井安全费用为吨煤6元;维简费一律为吨煤8.5元。各煤矿企业要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县、镇(乡)煤炭管理部门要定期抽查企业安全费用提留使用情况,研究制定约束与奖励机制,确保这一措施落实到位。二是各产煤县政府要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对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矿井(不含3万吨)提取200万元,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上的矿井,每万吨提取100万元。最近省政府要出台《安全生产抵押金提取及管理办法》,各县区要认真贯彻切实足额提取,严格资金管理。三是监管煤矿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各煤矿企业要按照规定的费率,及时为从业人员全员足额缴纳保险费。认真贯彻省政府的要求,对在煤矿事故中死亡矿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
要进一步加大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效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各产煤县煤管部门要对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定期检查,基本要求是每月一次。凡无证上岗或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的,要依法严肃处理。2007年底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达到采矿中等以上专业水平。对此,市煤炭主管部门要拿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并及时组织具有相当专业水平的培训工作。
要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使用和推广力度,逐步推进采煤方法改革。2006年底前实现壁式采煤,进一步提高回采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