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秦政[2005]49号)
抚宁县、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煤炭生产属高危行业,煤矿安全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是当务之急。各产煤县、镇(乡)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煤矿企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把确保安全生产摆在突出的位置,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各产煤县、镇(乡)人民政府要成立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解决本辖区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煤矿企业负责人要深入井下带班作业,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
煤矿安全生产整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冀政[2005]20号文件精神及新的《煤矿安全规程》,将煤矿安全生产的工作重心由“重事后处理”调整到“强化事前预防”;切实加强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加大关闭和整治力度,突出重点,抓好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高瓦斯煤矿、基建煤矿、改制煤矿的监管;强化煤矿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具体工作任务是:2006年底前,关闭所有年生产能力不足3万吨的矿井,对设计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含1万吨)的小煤矿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对设计生产能力1至3万吨(不含3万吨)的小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符合延续条件的,只作一次延续,最长不超过2006年底;整合年生产能力3-6万吨的矿井,使其年生产能力达到6万吨以上。辖区内全部生产煤矿关于缴纳安全费用和安全生产抵押金、职工工伤保险金、培训及科技兴安、安全标准化等措施落实到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基本建立。各产煤县政府要按省、市政府要求,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于2005年4月20日前报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