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建立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加大对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的支持力度。各区县、高新区要建立独立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数额每年应不低于100万元。基金的组成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福利彩票和“慈心一日捐”等,同时要积极动员红十字会等社团组织、慈善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共同参与支持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医疗救助的形式,一是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是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后,个人医药费用负担仍过重、难以承担的部分,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各级民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积极为政府当好参谋,科学合理确定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和工作程序,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的协调发展,共同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参合和农民群众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健康发展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解决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问题列入任期目标及年度工作考核。要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加强对方案制定、宣传发动、基金筹集等重点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管理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保障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做好筹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要建立救助制度,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保证新农合基金完全用于农民群众医药报销补偿。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局面,不断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健康、全面发展。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