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因地制宜确定补偿模式
坚持既“补大”又“补小”,以大病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偿为主,兼顾受益面的补偿原则。根据我市实际,目前仍以大病(住院)统筹加门诊家庭帐户或大病(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与家庭帐户相结合的模式为主。农民个人缴费部分可为参合农民设立家庭帐户,也可部分或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但不得将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划入家庭帐户管理。家庭帐户资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结余部分可转下年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农民参合的自缴资金。积极探索将部分影响农民健康的慢性病、地方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大病统筹范围,但要明确病种,加强对患者补偿的监管。可将住院分娩、婚前医学检查、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等项目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对国家计划内的免疫接种项目不能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七、科学制定补偿标准,合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
(一)认真开展基线调查。各试点区县要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医疗卫生机构状况、农民疾病发生、就诊和医药费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了解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愿和对医疗服务、补偿的意见建议。在调整方案前,要对试点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摸清试点启动后对农民医疗需求和医药费用的影响,把握农民参合和就医选择的变化趋势,分析基金收支和运行情况,准确掌握实情,为制定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二)合理制定和调整补偿方案。各区县、高新区要根据实际,适时调整补偿方案,合理确定补偿模式,科学测算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不能简单地随筹资水平变化而增减,年度结余资金应控制在10%以下。方案制定和调整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在建立风险基金的基础上,坚持做到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二是新增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病(住院)统筹基金,提高合作医疗的补助水平;三是补偿方案的调整应坚持循序渐进,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各试点区县要根据基线调查、筹资总额和参合农民就医可能增加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的起付线、封顶线和分段报销比例。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掌握在15-20%,建立家庭帐户的,可根据筹资情况制定适当的报销办法。探索建立乡镇、市及区县、市外及市级以上三级住院统筹起付线,乡镇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0-200元,区县、市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600元,市外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在县、乡级医疗机构住院,1000元以下部分补偿比例以25%、1000元以上部分以30%为底线,适当区别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以引导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采取分段按比例报销,可划分为1000-3000元、3001-5000元、5001-10000元、10001-20000元、20001元以上等区段,但分段按比例报销的区间划分不易过细,悬殊不能太大。在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乡镇报销比例的80%执行,在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可按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60%予以补偿。大病(住院)统筹封顶线可调整为3万元,取消县内就医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