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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五、进一步完善基金筹集和监管机制
  (一)探索和完善农民个人缴费方式,逐步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缴费可以采取农民个人自愿,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也可以在农民个人知情并自愿签约同意的前提下,与其他公共事业收费一并收缴,或由乡镇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等方式筹集。征缴机构在向农民收取参合资金时,要向农民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及时、足额将资金纳入基金专户。各试点区县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要求,严格审核参合人员的身份,严禁擅自扩大范围。要严格遵循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让农民群众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方针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落实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保证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要确保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资金及时足额纳入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以区县为单位统筹合作医疗资金,严禁滞留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严禁搞虚假配套资金。市、县两级财政要完善补助资金拨付制度,在农民缴费到位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保证试点工作正常运转。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定点医疗机构垫支补偿金,不得拖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补偿金。
  (三)保障基金安全运行。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05〕19号)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鲁财会〔2005〕76号),完善基金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合作医疗基金及其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严禁挤占、挪用、滥用、冒领合作医疗基金。建立卫生、财政主管部门与代理银行、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信息反馈与沟通。实行定期审计制度,把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纳入专项审计内容。实行基金使用管理县、乡、村公示制度,规范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根据《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由各区县每年按3%左右的比例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左右,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由试点区县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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