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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加大财政补助力度,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为提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受益水平,调动农民参合积极性,从2007年起,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每人每年合计补助不低于40元,农民个人每人每年交费不低于20元。财政补助中,省财政对我市试点区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元;结合省财政补助政策,市财政对各区县分类确定补助标准,对张店区、临淄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元,对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2元,对高青县、沂源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5元,差额部分由区县财政负责;高新区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5年扩大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乡镇)的通知》(淄政字〔2005〕3号)规定,财政补助经费自行解决。为保证省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筹资工作实行全市统一进度,个人筹资和县级补助资金要在每年2月底前全部到位;市财政根据个人筹资及县级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凡实际参合农民人数与缴费数额不符及县级补助资金未完全到位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不予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四、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
  (一)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和经办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协调机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精神和山东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卫基妇发〔2006〕4号)要求,加强全市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调整、充实和配备必要的经办人员,为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落实管理和经办机构经费。各级财政要将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工作需要,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也不得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负担。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为2007年全面开展试点工作提供启动经费。
  (三)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效率。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装备,保证必需的办公条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信息和基础资料管理,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快市、区县信息化建设,实现参合农民信息网上直报,市及各试点区县要拿出专门经费,加快微机网络管理系统建设,2007年7月1日前在全市实现微机网络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参合农民医药费网上审核报销,做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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