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7〕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精神,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级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有效减轻了农民群众医疗保障负担,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但从运行情况看,各区县发展还不平衡,参合人口、筹资水平、保障能力还有待提高,个别区县方案制定不尽合理,基金沉淀过多,经办机构经办能力建设、制度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加快推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步伐,走出一条农民满意、社会认可、财政能负担、有自己特色的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切实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群众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6〕7号)要求,从2007年起,我市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各区县、高新区要认真总结试点以来的经验,及早筹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全面推开。淄川区、高青县、沂源县要在总结市级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开展好基线调查,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做好全面试点有关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试点方案》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审核后,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审批实施。已全面开展试点工作的区县要进一步规范、调整试点方案,完善管理机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确保试点工作安全、科学、高效运行。各试点区县运行周期未完全调整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在本次筹资工作中完成周期调整工作,从2007年1月起,资金筹集、报销时间、各类统计报表和数据必须与财政预算年度一致。要不断提高农民群众参合率。各区县、高新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各项工作,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参合的好处,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障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农民群众自愿、积极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100%,农民参合率达到8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