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通知
(闽政文[2007]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加大协调力度,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
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省工商局、经贸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文化厅、卫生厅、劳动保障厅、交通厅、农业厅、质监局、环保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广电局、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组成,省工商局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挂靠省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制订工作措施。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应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共享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涉及后置审批的企业登记,应当告知企业到后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经营者需要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当地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在接到抄送件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监督管理,指导、引导经营者办理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依法经营,并将办理情况同时反馈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抄送件后应要求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将办理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