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及部件、零配件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六条 对高新技术、装备制造和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集中区内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率缩短折旧年限;对集中区内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率缩短摊销年限。
第七条 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的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税后,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范围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凡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九条 对区内相关企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帮助申请民贸企业资格。获取民贸企业资格的企业享受民族地区民贸企业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企业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将追回已退还的税款。
第十一条 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应投资者要求,可提供标准化厂房,厂房建筑面积根据投资额度和实际需求确定。投资者需交纳厂房租赁费,年租赁费为建设厂房所投入资金的年银行利息(按所贷款银行的利息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在集中区内投资的各类企业,免收州级以下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经营性收费的,按最低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