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新兴工业集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9日)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边新兴工业集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6〕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延边新兴工业集中区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各部门积极配合延边新兴工业集中区全力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全州经济的发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延边新兴工业集中区优惠政策
为鼓励各类内外资企业在延边新兴工业集中区投资兴业,推动我州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内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免征10年地方所得税。在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新办的内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