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充分发挥地名工作的公共服务功能,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民政部有关通知精神,2006年我省启动了地名服务工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下,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认识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经费不落实。为了加快实施地名服务工程,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重要意义
地名是人们交流和媒体传播的基础信息,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社会公共文化产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和数字地名于一体的系统工程,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公益性基础工程,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公共服务事业,也是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华人和国际友人来闽探亲访友、寻根问祖日益频繁,经济合作、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日益密切,社会各界对地名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广泛。同时,在处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伤病救护、抢险救灾等应急突发事件中,地名标志发挥了重要的定位导向作用。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是政府实施行政管理重要手段,也是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对促进对外合作与交流,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各项工作
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包括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和数字地名四项工作任务。各地要合理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推进。
(一)地名规范专项事务。通过制定地名管理法规规章,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提供标准规范的地名信息。
(二)地名标志专项事务。通过设置比较完善的城乡系列地名标志,为人们出行提供方便。在巩固城市地名设标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县、乡(镇)地名设标工作,做到全省城乡都有符合标准、数量足够、便于公众使用的地名标志。同时,建立切实有效的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确保作为国家法定标志物的地名标志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