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企业可分配利润是指按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后的企业净利润。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批准执行的利润上缴计划,对所出资企业下达利润收缴通知书。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利润收缴通知书,按时足额上缴利润。
第十六条 国有控股公司应当按省属国有股权比例分红,坚持同股同利。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放弃国有股的权益。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当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由省国资委按照有关转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收缴,全额列入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
第十九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支出:
(一)补充企业改革成本不足;
(二)资本性支出;
(三)担保支出;
(四)其他专项补贴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必要支出;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事项。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企业改革成本不足,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所出资企业在改革中人员安置提供的部分资金支持。具体包括下列支出项目:
(一)弥补安置补偿金不足;
(二)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支付所欠工资;
(四)其他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等要求,补充企业或项目的资本金。具体的投资项目需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本收益用于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企业应向省国资委申报年度支出计划。实际发生时,由企业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并抄送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