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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服〔2007〕42号 2007年2月8日)
南昌铁路局:
你局《关于铁路运输代理企业继续执行闽价[2000]88号的函》(南铁经字[2006]1008号 )收悉。关于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福建省境内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及有关规定仍按我局《关于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函》(闽价[2000]函88号)规定执行。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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