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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秦政[2005]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驻秦各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精神,搞好我市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和《河北省法律援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法律援助条例》为指导,以援助贫困群众、弱势群体为宗旨,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为主线,以抓好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落实经费保障为重点,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确保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的法律服务,以保证我市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职责
  法律援助中心是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和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我市指定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按要求指定专职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监督检查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并征求受援人对法律援助事宜的满意度;负责督导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三、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法律援助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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