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填报相关数据,报主管部门。
三、清查内容
各单位的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理和完善制度等。
四、组织实施
厅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从2007年2月开始,2007年6月15日完成。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07年2月至3月10日)。
召开全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会议;组织本系统资产清查业务培训;下发清查报表、软件等。
(二)单位自查阶段(3月11日至4月14日)。
省厅统一布置清查工作;各单位明确资产清查机构、制定清查方案(报厅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单位组织自查。
(三)复查审计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
主管部门组织复查或抽查,接受省财政厅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部分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四)汇报总结阶段(5月1日至5月10日)。
各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结果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情况报告,汇总报表,及所属单位基础表等数据报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电子介质数据。
(五)资产核实认定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
对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各有关单位根据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省厅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厅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厅计财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组织机构情况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