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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专家制度和重要人才安全管理制度。

  发挥职称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使用中的导向作用,促进本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技术推广、应用的实绩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在生产第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在省、州(市)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到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可以不改变户籍、单位隶属关系,享受当地专业技术人员的优惠待遇,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从业、创业或者志愿服务,当地政府应当保障其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在重点发展领域、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设立特聘教授(研究员)岗位,招聘高层次人才担任特聘教授(研究员)职务。

  特聘教授(研究员)在聘任期内可以实行年薪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人才向社会需要并能发挥作用的地方流动,疏通各类人才在不同地区、行业、所有制单位之间流动的渠道。

  鼓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各类人才和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第二十七条 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开展人才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对各类用人单位的人才资源开发活动以及各类人才中介机构的活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人事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各类人才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以人才资源开发为名从事非法活动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人才中介机构的不规范运作,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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