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技、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人才资源开发工作。
用人单位和人才培训、人才中介等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人才资源开发活动。
第二章 预测与规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技结构、产业结构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对人才资源状况进行科学分析,作出总体预测。
人才资源预测应当包括人才总量、需求和种类,学历、年龄、民族、专业结构,地区、行业、产业分布等内容。
第九条 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人才资源总体预测方案对人才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并将规划方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和有关单位自主开展人才需求的预测和规划。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和有关单位对人才需求进行预测和规划。
第十一条 人才预测规划的范围包括公务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民族民间文化人才等。
第三章 培养与引进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各类人员参加在职培训或者接受继续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人员攻读与所从事工作相关的专业学位、参加在职培训或者接受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选拔各类优秀人才到国外培训和学术交流,或者到上级单位和发达地区挂职、兼职、进修及学术交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选拔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创新人才、创新人才团队进行重点培养。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规范、便利和畅通的人才引进机制,积极引进国外、省外人才和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