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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促进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49号)
 《云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促进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


  云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规范和促进人才资源开发,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识或者技能,能以其创造性劳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人。

  本条例所称人才资源开发,包括人才预测、规划、培养、引进、评价、使用、监督与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 人才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资源开发的重点是:

  (一)在国内外有较高声誉的人才;

  (二)在省内各学科或者技术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起骨干作用的后备人才、创新人才;

  (三)能力和业绩突出的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的中级和高级管理人才;

  (四)在省内具有较高水平的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

  (五)民族民间文化人才;

  (六)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人才。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人才资源开发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实际,在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中相应安排人才资源开发经费,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发挥作用、合理流动和社会承认人才价值的环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少数民族以及民族自治地方、边远贫困地区人才的开发力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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