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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06〕112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及相关配套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商品房预(销)售广告

  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时,必须注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房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工商管理部门及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合格通知书。

  各级媒体凭工商管理部门及商品房预(销)售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查合格通知书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广告,同时须符合广告宣传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商品房预(销)售管理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完善管理措施,严把市场准入关,适时推出网上售房,并对炒房卖号、囤积房源、哄抬房价、收取诚信金、变相预(销)售等违规预售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和打击。

  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发布之时,必须一次性公布全部房源、房价。

  三、严格商业地产售后返租、售后包租的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预(销)售未竣工的商业地产项目。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对采取返租、包租等预(销)售方式的商业地产项目,必须在商业地产项目综合验收合格进行权属登记后进行,同时必须由商业银行出具五年返租担保和资产等量全程担保,否则不准商业地产开发商进行返租、包租形式预(销)售。

  四、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严厉打击“一房多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与购房者签订省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监制的GF-2000-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及时到市房地产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市房产局要在市电视台、《江城日报》上宣传此合同样本及内容,以防止群众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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