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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6修订)

  第三十六条 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省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的说明,审查调整方案草案,并对是否批准方案作出决议。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审查规划调整方案草案,并对是否批准调整方案作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经财政经济委员会整理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转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委员会应当邀请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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