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6修订)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对报告是否作决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决定作决议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决议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整理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转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通过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省级地方财政决算的说明,以及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财政决算草案,并对是否批准决算作出决议。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每年7月至9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地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